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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小区的住房出租后,因租赁合同内容不详尽,又未将合同以书面形式交小区物业企业确认,物业费交纳双方都拒不承担。日前,物业企业无奈只好到市物调委求助。市物调委提醒,出租房屋时,租赁合同内容很重要。
据先容,某小区业主李某将自己的住房出租给陈某居住。一年过去了,小区物业企业却迟迟未收到李某交纳的物业费,当向李某催交时,李某称自己的住房已出租给陈某,因此物业费应向陈某收取。物业企业表示,李某与陈某是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约定由陈某交纳物业费,物业企业并不知情,因此只能向李某收取物业费。双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只好求助市物调委。
市物调委经调查得知,房主李某经熟人先容,将小区房子租给陈某居住。当初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手续比较简单,只是口头约定入住之后的物业费由陈某来交纳,并未在合同中注明,也未将租赁合同交由物业企业确认。而陈某则表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李某只是口头说明入住期间的物业费由他交纳,并未将此事项写进租赁合同中,因此,并未产生法律效力,物业费应仍由李某交纳。
市物调委表示,《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第5款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此纠纷中,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物业费由承租人交纳,则由出租人(李某)交纳物业费,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则由承租人(陈某)交纳物业费。同时承租人向物业企业交纳物业费的约定还必须要得到物业企业的确认。